离岸公司税收制度积极和消极影响
离岸公司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对我国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涉及金融、监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
离岸公司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 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离岸公司税收积极的方面
主要表现为使我国得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巨额金融资本而不至于过度加剧风险。这一趋势有助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创新,如利用投资基金,开展企业并购,进行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卷融资。同时,离岸公司因为其优惠的纳税政策和宽松的公司制度而成为大量跨国资本流动的中转站,方便了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这种“无税负”的资金流动无疑使本属于发达国家的税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大量吸收的发展中国家。
离岸公司税收消极的方面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对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都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其扰乱了各国的税收秩序,影响了各国对地区差距与产业结构上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竞争条件的扭曲,使国际资本呈现出非正常的流动性。
大量税收利益流向离岸中心。为了吸引各国投资者到离岸地注册离岸公司,离岸地政府往往实行低税率或零税收政策。由此以来,离岸地变成了资本的中转站,大量的税收利益从高税制国家流向了离岸地。由于离岸公司在离岸地不进行经营活动,对离岸地的经济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因此离岸地政府只是纯粹从发展本地离岸服务产业的需要出发,而不对离岸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管制,这使离岸公司的行为缺少了外部监督。离岸金融的基础都是流动性很强的国际游资或暂时流离于高税国的消极资本,这些资本通常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全球近一半的资产受到离岸地的资本因离岸政府的监管不力发生非正常流动,将会给世界的经贸、金融秩序带来猛烈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