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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恢复注册香港公司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2-02

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散)及第16部第8分部(非香港公司)订立以行政方式将已,在公司登记册被剔除名称的公司恢復注册的程序。

(一)非香港公司恢復注册  
如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已根据该条例第798条或“前身条例”第339A(2) 條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因處長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註冊非香港公司已不再在香港設 有營業地點),該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可向處長提出申請將該公司恢復註冊。 在此情况下提出的申请,须在该非香港公司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除非以下指明的兩项条件及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均获符合,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
1、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非香港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已向处长交付所需文件,致使处长备存的纪錄能反映该非香港公司的最新情况(見附件2)撤消修改此翻译比原来的更好?是,提交翻译感谢您提交的内容。
3、申请人须支付港币4,700元,作为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册的费用。支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
(二)处长就申请作出的决定
处长须就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册的申请而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如處長批准申請,有關非香港公司於處長發出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处长会登记该通知,并会在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復注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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