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加入了一项子协议,进一步向香港公司开放广东省的专业服务市场,为两地经贸关系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
- 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香港是亚洲的国际服务平台,举世知名,提供各种各类的专业服务,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建筑、工程及管理谘询。香港是国际服务枢纽,优势明显,加上自2004年以来相继实施的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得以大举开拓内地的专业服务市场。目前,内地多个领域已通过正面清单的模式实行众多开放措施。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于2015年3月生效,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向广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基本上,除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广东营运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整体而言,《广东协议》下的开放措施,开放的深度和阔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措施。一如过往的CEPA措施,《广东协议》的开放措施亦涵盖香港四大支柱产业(即金融、旅游、贸易及物流,以及专业服务)的所有分部门。有别于CEPA的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是在CEPA框架下订立的子协议,并非补充协议,原因是《广东协议》采用了新的混合模式,而且市场开放措施以广东为焦点。
下表胪列自CEPA第一阶段开始实施至《广东协议》(第十二阶段)以来,所有涵盖的开放领域。黄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广东协议》下的新增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至于绿色及蓝色格子则是现有的开放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1]。在《广东协议》正面清单下涉及跨境服务开放措施的领域,在下表则以灰色格子显示。在《广东协议》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更佳的市场准入条件,以便进入广东的专业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
CEPA为开拓内地市场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营造更理想的经营环境。除了CEPA多项补充协议以正面清单模式列出的开放措施外,最新的《广东协议》亦引入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采用混合模式向广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
在CEPA之下,自2004年起,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与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但外国律师事务所则不享这项待遇。现时,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最多可与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一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内地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亦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不过,2014年生效的补充协议十推出一项突破性措施,在广东省进行试点,以正面清单模式允许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广东协议》重申这项承诺,实行一项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并于2015年3月生效。
《广东协议》这项措施进一步开放市场,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此外,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亦可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广东协议》亦清楚订明,允许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上述《广东协议》的开放措施与CEPA补充协议八的措施一致,旨在加强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及联系。这些开放措施亦支持2014年CEPA补充协议十推行的广东先行先试措施,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大大提升粤港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
现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了约110家代表机构,而在广东省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则超过20家。截至2015年2月底,法律服务领域获批准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书》有22份,并有1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订立了联营协议。这些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有关内地及国际法律的顾问服务。在广东省,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时可享更大弹性,其中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只须满1年,而设立人当中只须有1名具有5年或以上执业经验。
《广东协议》以广东省内的合作安排为焦点,而同类措施可望于明年涵盖北京、上海及其他一线城市,有助内地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扩展业务。2015年底,中央政府料将宣布新的CEPA开放措施,履行内地与香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
《广东协议》是CEPA的子协议,其开放措施仅涉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的商业存在,并以正面清单模式表述向香港法律执业者开放广东市场的措施,与其他CEPA补充协议条款一样,支持香港律师到内地发掘工作机会。例如,外国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但CEPA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于香港的分所实习,或者参加内地律师协会举办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从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2]
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允许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婚姻及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此外,香港大律师允许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3]
《广东协议》下的正面清单开放措施订明,自2015年3月起,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允许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136号)执行。这些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处理婚姻及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申请认可及执行香港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等相关案件。[4]
下表胪列CEPA之下香港服务提供者与非CEPA受惠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下表虽无明确指出《广东协议》下的开放措施,但以香港服务提供者为对象的开放措施均列入各项CEPA补充协议下的正面清单内。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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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习培训大纲及实务训练指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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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服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外资企业均允许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建筑及工程企业,但是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多个分部门和领域更可享有国民待遇。《广东协议》既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同时亦新增开放领域,假如香港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机构设于广东,则受惠更多。
例如,现在香港服务提供者于广东省可享有国民待遇,涵盖以下领域:工程、建筑及设计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建筑物的总体建筑工作;建筑物的装修工作;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的总体建筑服务,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建设工程,以及航道维护性疏浚服务除外);安装和组装工作;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以及科学和技术谘询服务(水利工程及工程勘察相关服务除外)。
香港服务提供者虽然不得在内地从事数种建筑及工程服务,不过《广东协议》却明确允许他们从事新的业务领域,例如可以经营与能源分配有关的服务,但按照保留的限制性措施,港方须成立合资公司,并只能持有少数股份。
以市场准入而言,内地的建筑及工程市场往往被视为门槛重重,原因是在资质评核、人手、合资企业的成立以及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居留要求等方面规定甚多。在这背景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及专业人士与其他外资建筑和工程企业及专业人士相比,明显享有更宽松的内地准入条件,尤其在广东省,原因是CEPA各项补充协议包含多项广东省先行先试措施。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相关人员资格互认、考试及继续教育,获取广东省企业营业执照,弹性大增。例如,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可以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这项措施是广东省给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
《广东协议》采用混合模式,对跨境服务订明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及正面清单的开放措施。在该协议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评定企业资质方面享有更大弹性。根据正面清单,自2015年3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爲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惟不能作爲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香港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爲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现时,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雇用的香港建筑师,须符合内地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要求。有关选修课可以在香港完成,条件是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部门认可,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广东协议》正面清单有同样的开放措施,让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更大弹性。他们在广东省设立的企业聘用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继续教育中的选修课部分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但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部门认可。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监理工程师,其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
CEPA补充协议十让在内地提供建筑、工程、集中工程、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营运上享有更大弹性,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该等服务。
截至2015年2月底为止,获批准的建筑专业服务和建筑相关工程服务领域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共103份。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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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服务
在内地,房地产服务是相对新兴的行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备受好评,对内地房地产服务业现代化贡献良多,而内地公司正在逐步成长。内地房地产服务市场包括三大行业,即房地产代理、房地产管理和测量。测量涵盖估价、建筑测量和土地测量。
《广东协议》出台前,与房地产服务有关的措施都纳入正面清单内。最新的CEPA 补充协议措施涵盖房地产项目服务,并更清晰界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从事的业务范畴。《广东协议》实施后,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国民待遇,可以在广东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房地産的服务。条文订明,爲明晰起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可共同作爲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CEPA现有条文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服务,并允许他们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服务。《广东协议》下的新开放措施,为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方面提供更加明晰的规定,他们在广东经营亦享有更大弹性。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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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或分部门下的服务
建筑物清洁服务
除了在建筑、房地产及相关工程服务领域的开放措施外,CEPA亦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并可雇用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该等服务。在《广东协议》下,这项优惠待遇更升级为广东省内的国民待遇,没有任何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不过要指出的是,截至2015年2月底,仍未有建筑物清洁服务领域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
会计服务
以在内地的「商业存在」而言,香港的会计业与其他专业服务领域比较,未获CEPA提供重大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年来,来自会计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很少。截至2015年2月底,获批准的会计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只有3份,较2012年8月的两份稍有增长。
不少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香港为桥梁,把服务范围扩展至内地;本港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则主要使用「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为内地市场服务。CEPA各项补充协议循序渐进地改善了「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安排,自2009年起,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5年。此举有助减轻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负担,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经营者;相比之下,非CEPA受惠者仍须遵守较严格的规定。
此外,CEPA已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可相互豁免部分专业会计师考试科目的数目,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也可受惠。除了这些措施外,深圳、东莞及香港均可设立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方便香港专业人士考取内地会计资格。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及突出该区角色,CEPA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享受优惠待遇,可以在前海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这项广东省先行先试措施在2013年实行,与该省建立数个发展区及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一致。
在《广东协议》下,广东省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申请成为该省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此举属于《广东协议》正面清单的一项开放措施,原因是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视作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不过,《广东协议》在负面清单中规定,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虽然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但是不能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控制权必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再者,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必须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并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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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蓝色格子只显示《广东协议》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整个领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于个别分部门在广东省的商业存在可享国民待遇。
[2]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订明,该等执业者必须经考核合格,才可申请以内地律师资格执业。这些规定应可确保他们达到以内地律师资格执业的水平。
[3]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该案的有关材料。不过,应注意《律师法》订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会被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4] 根据《司法部第136号公告》取得内地律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民事案件的范围扩大至五大类237种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包括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
[5] 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6] 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