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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3-07-23

 答. 新《香港公司法条例》第393(1)条订明,只有执业单位方有资格获委任为公司的核数师。「执业单位」指:

(a) 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
(b) 依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
(c)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法团。

核数师的职责:

核数师的职责不但要求其审核公司的周年及集团账目,他还必须保证有关注册公司是否设置了合适的会计账册以及能否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核数师的报告必须在公司成员大会前宣读并且开放给公司的任何成员查阅。虽然目前仍未能界定核数师的职责,甚至有时法院对核数师职责的解释也有相互矛盾或者很不明确的地方,但是,下面这些判例中所作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得到适用的。例如:

(1) 核数师没有责任引导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如何处理其工作。

(2) 如果没有可疑的地方,而且已经经过任意抽查了几个实例,发现它们是正常的,则核数师可以合理地推定其他类似的情况也属正常。

(3) 核数师不保证他可以发现所有的欺诈情况。

(4) 核数师对于因疏于检验资产负债表上所列资产的存在而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应负责任,但此项因对方过失而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不是向核数师提出或是只是向会计师提出,都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失确系对方过失所致。

(5) 核数师必须熟悉公司法所规定的责任。

(6) 核数师应该注意要他审查账目的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细则是否有给他额外的责任。

(7) 如果核数师未有实际清盘存货,那么他就有疏忽的过错。

(8) 核数师有责任查证有关注册公司是否保存适当记录,例如抵押登记册等。

(9) 核数师有责任参考有关注册公司上年度的账目,检查是否有不相符的地方。

(10) 核数师不可以依赖有关注册公司董事及第三者所作的任何有关注册公司会计是否真实的陈述。如果核数师在处理工作时未能尽其应有的小心谨慎的责任,则他对公司负有渎职的责任,而这责任是不可以以合同或任何方式给以推卸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核数师对公司集资章程所负的法律责任,如果集资章程内有虚伪陈述的话,则因受集资章程内的虚伪陈述所误导的认购者或股份受让人都可以向核数师追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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