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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优先化的法理基础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9-30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权利,在其上涵盖了诸如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等多项权利。股东据此可以享受出资带来的收益回报,同时也可以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这是股权的应然状态,在公司集团的治理结构中也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由于控制权的存在,基于表决权多数的原则,大股东往往控制了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使公司的很多决议都是以大股东的意志为转移,少数股东的表决权往往不再具有任何的实际意义。无论是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还是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创设,都只是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去进行弥补,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赔偿机制之下往往是费尽心血,得不偿失。如果任由这种状态自由发展下去,中小股东的权利将受到无尽的侵蚀,法律公证将荡然无存,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将失去常态。

在现代公司制度之下,大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蚀即开始于表决权的行使。因此,为了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有必要在表决权行使之前采取相关的措施。如果将这些措施集中于表决权的话,往往会徒劳无功。控制权的博弈是一场极为艰难的斗争,这个世界性的难题已经让无数的理论研究者、实务工作者绞尽脑计却不得良解。那么,与其在控制权上做文章,不如转向确保少数股东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少数股东投资的目的也无非想获得金钱上的回报,从控制权之外的角度出发来对投资回报进行保障,也许是目前解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最佳对策。优先股制度,无疑是符合这一设想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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