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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11-10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是指认购公司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起草并签署公司章程,承担公司设立不能法律责任的人。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资本。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仅认购公司拟发行全部股份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发起人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公司的总股本中既有发起人投入的,也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人投入的。两种方式相比较,发起设立较简便、费用较低、风险较小、时间较短;而募集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费用比较高、风险比较大、时间比较长。但是募集设立更易于集中社会小额资金,更能满足集约化大生产对资本的需求,更具有资合的先进性。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而募集方式又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两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还是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募集的股份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就是指向全社会公众公开招徕投资人,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86~89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允许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有利于简化募集设立的程序,减少募集设立的成本降低募集设立的风险,使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得容易。同时也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的管理,这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来说绝对是一项非常有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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