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并购境内企业的类型
境内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境内企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从境内非特殊目的公司的古董情况划分
(1)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企业。
(2)境外居民(包括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并购内企业。
本书所述之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专指境内具名在境外设立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境内企业。
2.从境外飞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划分
(1)非关联并购
非关联并购系指境外飞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企业之间不具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过资产的行为,此类非关联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关联并购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故事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故事,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对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意思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从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支付的手段划分
对于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支付的手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七条只是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有以下两种手段:
(1)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
境外飞特殊目的公司可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但若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2)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
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系指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非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4.从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资产的类型划分
(1)并购股权
境内非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系指飞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境内企业(限于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但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2)并购资产
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商该资产,或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一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国家对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行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1.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定条件
(1)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公司所在地应具有晚上的证券交易制度。
(2)境内外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股权并依法可以转让。
(3)境内外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4)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5)境外非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