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叫离岸公司的理论定义,之前有过一些争论。主要观点大概有四种:
1.离岸公司是相对于一般在岸公司而言,在投资者住所地以外注册公司的公司。根据该种观点,只要公司的注册地与投资者的住所地不同,该公司就是离岸公司。比如,中国的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公司,也可以成为离岸公司。很明显该观点未揭示出离岸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同分离的本质因素,而且还将离岸法域的重要因素排除在外,这样就不恰当地把不属于离岸公司的外资公司也包括进去了。
2.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特定的离岸法域内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而不限定公司投资者是否具有当地的身份,也不限定公司的形式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观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当地居民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属于离岸公司。这样的定义也明显过于宽泛。
3.离岸公司指的是在特定的离岸法域依据其公司法规范而成立的公司。该观点认为公司设立的依据是离岸地的公司法规范,这种规范,可以不仅仅规制离岸公司。该观点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增加了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因素,但因其未从该法律因素中抽象出离岸公司的本质而功亏一篑,实际上离岸公司的本质正蕴于这些专门的离岸公司法中。
4.离岸公司仅指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注册成立的公司,该种观点是上述四种观点最为严格的。但是笔者认为,其对离岸公司的界定仍然不够严密,其并未指出离岸公司的设立主体。从离岸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其主体应当是离岸地之外的投资者,离岸地的当地居民不能作为离岸公司的设立主体。
因此,对离岸公司的完整定义应当为:离岸地之外的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上述关于离岸公司定义的分析,鸿球国际认为离岸公司功能及其法律特征:
1.离岸公司的设立主体应当是离岸地之外的投资者,以此体现离岸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本质。这是离岸公司设立的主体要素。
2.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常见的离岸法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香港、毛里求斯、等等。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3.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这也是离岸公司的主体要素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非本地性。这是其资本要素。
4.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离岸公司产生的原因决定了其经营地与注册地必须是分离的。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