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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香港银行业发展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1-06

香港银行业是根据CEPA得以大大受惠的行业之一。在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未能受惠于CEPA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为200亿美元。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毋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
◦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由内地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六,由2009年10月开始,若香港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CEPA补充协议八,从2012年4月起,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CEPA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不单让首次进入内地市场的香港银行受惠,已在内地经营的香港银行也可获益。截至2012年2月底为止,10家香港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包括保险及证券)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设于中国内地的香港银行

截至2010年12月底止,共有13家香港注册银行于内地开展业务,其中8家透过在内地注册的附属银行经营。上述13家香港注册银行继续扩展分行网络,在内地透过附属银行或直接经营的分行及支行数目已超过300家。香港银行体系整体资产负债表内对中国内地非银行类客户的贷款总额相当于1.4万亿港元,占总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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